新规解读:适应经济发展 促进诚信经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4条,其核心是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在20多年的管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因此,改革现有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公众和管理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
《办法》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报告时间、管辖分工和报告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报告方式灵活 法律效力同等
《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采用纸质书面方式。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两种公示方式 年报随机抽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分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的年度报告。
《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由省级工商部门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组织实施。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法律责任明确 经营异常标示
《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未报送年报、在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这样既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