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状告获胜不能仅仅是个案
吴春霞因为家事和村务纠纷上访,被当地视为维稳对象,进而“被精神病”132天。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昨天,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5月22日《京华时报》)
于我国国情而言,这已经是一个难得的结局,尽管是迟来的正义,至少给人以希望。值得注意的是,吴春霞“被精神病”状告获胜,有三个大背景:首先是信访制度改革悄然进行,各级政府各种违法的维稳方式在减少,包括不惜以精神病名义打击上访者的刚性维稳方式明显下降;另外,《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正式施行,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被精神病”问题的关注前所未有;同时,近一年多以来,各地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纠偏。
应该说,吴春霞已经算是幸运的了。但判决获胜,还谈不上事件的圆满处理,也还远远不够,相关责任人还应该被严肃处理,受到应有的惩戒。如此,正义才能得到伸张,也才能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警示。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打击公民上访、进而公民“被精神病”的问题要从根本上得到制止。
长期以来,我国的精神病认定、收治制度都存在着巨大缺陷,认定、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个人都面临“被精神病”的风险。一些地方打击上访,让上访者“被精神病”的问题多年待解,引发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于此而言,《精神卫生法》立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需自愿是一个进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司法救助配套。正是因此,如果对公权力部门的行为不能有效监督,对是否患精神病、是否有必要强制收治的认定无进步,公民权利被侵害的可能就会很大。
不少学者曾建议,应该为有异议的病例引进一个法律监督的机会,以此减少“被精神病”的几率。遗憾的是,《精神卫生法》最终未予采纳。如专业人士所言,不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就剥夺或变相剥夺患者自主权,是自二次世界大战《纽伦堡宣言》后,医学伦理的大倒退。可想而知,如果“危险标准”的认定程序和病人自主权得不到保证,也就很难杜绝““被精神病””。这不仅仅适用于上访可能“被精神病”上,其他任何个人或权力机构都有可能滥用。
当然,精神卫生立法再完备,徒法也不足以自行。何况首部《精神卫生法》还有种种缺陷。精神病本身不可能靠一部立法就能真正终结,历经数年,精神卫生立法空白至少得以弥补。不过,就目前的制度环境和现实而言,完善精神卫生立法是基础性工作,如果没有立法,落实(疑似或被)精神病人的诉辩权,保护公民权利,避免其被监护人和医生随意摆布就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持。
权力部门伤害公民(如上访)让其“被精神病”,本身不可能单靠《精神卫生法》解决。最重要的是,必须对权力部门让公民“被精神病”的行为付出代价,让随时可能出轨的权力受到足够的监督和制衡。如此,公民才不至于因为维权“被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