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 不得收成本外费用

06.03.2015  09:13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昨日转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成本外费用,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办法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的申请表不完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省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 张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