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服务指南
25.05.2015 11:58
本文来源: 林业厅
事项名称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征收标准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林业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责任部门 | 厅计财处、林政处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591-86295098 |
监督电话 | 驻林业厅纪检监察室:0591-87803937;省效能办:968168。 |
事项名称 | 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 “从2013年起,对使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分别按照每平方米30元、60元、90元的标准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2013-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所收资金用于高速公路两侧红线内造林绿化)。” |
征收标准 | 《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综〔2012〕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10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纪要》(〔2014〕55号)规定: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90元;省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60元;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每平方米收取30元。2013年-2017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大型水库和各类引调水工程,需占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免征森林资源补偿费。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林业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责任部门 | 计财处、林政处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591-86295098 |
监督电话 | 驻林业厅纪检监察室:0591-87803937;省效能办:968168。 |
本文来源: 林业厅
25.05.2015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