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身份骗银行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领刑

29.02.2016  17:43

  ●廖长春

  案件:201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何某使用“熊某”提供给其的多张他人二代身份证,在泰宁、明溪等地银行网点骗领银行卡3张,后以每张200元的价格销售给“熊某”。2015年8月5日,被告人何某使用一张虚假身份证在泰宁一银行网点骗领银行卡时,被泰宁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审判: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银行卡后又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归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以被告人何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评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近年来,网上盗窃、网络或电信诈骗等犯罪事件时有发生,而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将被害人的钱款转入了像本案中何某等人这样的手段办理的银行卡中,导致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难度大,被害人的财产难追回。在此建议银行部门要加强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对,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保管好身份证件,如有丢失,请及时到相关部门登记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