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出台五条政策措施促进港口生产发展

09.06.2014  13:14

                         

   ●我市支持“海铁联运”“公水联运”集装箱业务、大宗散货业务等拓展
●对在江西等建莆田陆地港的,每建成一个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记者昨获悉,为全面贯彻实施“以港兴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振兴港口物流产业,加快港口觉醒和临港崛起,我市日前出台了促进港口生产发展五条政策措施,对“海铁联运”“公水联运”集装箱业务等给予相应补贴。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执行,期限5年。
  支持“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发展。对物流或货代企业承揽市外地区“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从莆田港进出口的予以补贴。其中,铁路运距在400公里内的每标箱补助250元;4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以内的每标箱补助400元;1000公里以上的每标箱补助600元。铁路运距以铁道部公布的铁路里程为准,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
  支持“公水联运”集装箱业务发展。对市外的集装箱,通过“公水联运”方式从莆田港进出口的,按当年进出口增量部分予以生产企业每标箱400元公路运输补贴。对市内的集装箱,通过“公水联运”方式当年在莆田港进出口重箱量达到200标箱以上,公路运距20公里以上的,按当年进出口重箱增量部分给予生产企业每标箱250元公路运输补贴;当年在莆田港进出口重箱量达到2000标箱以上的,按当年重箱增量部分再给予每标箱100元补贴;公路运距在20公里以内的减半执行。
  支持大宗散货业务发展。对“海铁联运”、“水水中转”等多式联运中转至莆田港以外的大宗散货,按当年完成的中转量,给予码头装卸企业每吨0.5元的补贴。
  支持货代、物流企业发展。对在莆田注册的货代企业(物流企业),开拓新货种且年货量达到10万吨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年从莆田港进出货物新增部分,每增加1万吨给予1000元奖励;通过莆田港进出集装箱的企业,给予集装箱新增部分每标箱补助4元。
  支持陆地港项目建设。对在江西等投资建设莆田陆地港的,每建成一个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记者 朱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