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法院强制执行为113名业主“正名”
17.12.2014 13:45
本文来源: 法院
2009年至2011年期间,黄某、陈老汉等113人与莆田市高佳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规定了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然而众多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黄某、陈老汉等人与该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向荔城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荔城法院于2013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莆田高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同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两证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然而被执行人高佳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今年4月24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后,该院执行局刚柔并举,重点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成功执结该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113名住户 “正”了“名”,并从房地产开发商手中拿到了210万余元的违约金。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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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014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