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法院:催债侵犯他人名誉权 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25.08.2014  12:13
  债权人漆大字、拉横幅,没有采取合理合法手段催收债务,最后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告上法庭。近日,荔城区法院依法审结该案。

  原告关玉向被告王金香购买一批玉米货物,2013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物到原告仓库时,由王金香雇佣的装卸工小刘在卸玉米时不慎受伤致左脚趾头被切掉四个。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受伤的小刘垫付治疗费12467.95元。之后原、被告双方因田叶虎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吵,原告拒付玉米货款。为此,被告于2014年1月4日偕同亲属到原告的住房和养殖场催款,并在原告的住房和养殖场的围墙上用油漆大字涂写“还钱 关玉欠债还钱 还钱 ”、“关玉欠债还钱”、“ 关玉 还钱”、“ 关玉还钱 还钱”等多处标语。2014年1月7日下午,被告又带领亲属来到福厦路西天尾镇龙山村路口,拉举书写“西天尾龙山三八红旗手关玉欠债还钱”的白色横幅。

  原、被告双方纠纷经西天尾镇司法所调解无果,被告就货款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原告亦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其名誉侵权提起本案诉讼。

  据悉,原告及其投资经营莆田市荔城区大桥头畜禽养殖场曾获得“莆田市1993-1994年度十佳农民科技示范户”、“2002年全国‘双学双比’先进女能手”、“2004年福建省十大农民女状元” 、“2006年全国巾帼科技培训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

  荔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金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涂写在原告关玉的住房和养殖场的围墙上“还钱 关玉欠债还钱 还钱 ”、“关玉欠债还钱”、“ 关玉 还钱”、“ 关玉还钱 还钱”等多处油漆大字撤除,并恢复原状;被告王金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在莆田市西天尾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以张贴书面道歉信的方式向原告关玉进行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应先经法院审查)。

  法官析法:名誉是社会对一个公民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受损即是因他人采取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等行为导致该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不良影响并致较大损害。被告在原告所在的村居路口拉举白色横幅,该白色横幅载明的“三八红旗手”荣誉与“欠钱不还”孬字眼运用在一起,以及在原告所在的住房和经营场所围墙上违法使用油漆大字涂写催款标语,足以使人对原告的人格操守和社会评价降低,且无法挽回,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且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理应以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本案被告散布原告欠款不还、赖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使人们信以为真,造成对原告名誉、人品素质的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被告借此双方存在货款债务纠纷,放任该自力救济催讨行为侵犯原告名誉权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