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片方告原著作者胜诉 小说被叫停

24.11.2015  21:19


由孙俪主演的电视剧《芈月传》将在本月月底播出,没想到在这个节骨眼上,其编剧之争却再起波澜。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微发博称,因小说《芈月传》在同名电视剧播出前出版,该剧出品方将《芈月传》一书作者、电视剧编剧蒋女士诉至阳法院 ,24日下午,法院宣布了一审判决:认定蒋女士违约,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花儿影视公司诉称:2012年8月28日,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就星格拉公司委托蒋女士创作电视剧《芈月传》相关事宜做出了具体约定。同日,蒋女士向星格拉公司出具《授权书》。同年11月18日,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蒋女士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同时,该《补充协议》约定,蒋女士同意星格拉公司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及《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2013年6月11日、6月21日,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分别签订《〈芈月传〉电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电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星格拉公司将其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权利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女士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且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日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不仅继续发行小说《芈月传》(壹、贰),还出版发行了《芈月传》(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更严重影响了花儿影视公司对电视剧《芈月传》的发行、宣传计划、给其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在全国性主流媒体显著位置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蒋女士辩称:我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落款日期是倒签的,实际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7月。而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签署的两份相关协议,落款时间是在上述日期前的2013年6月。我认为,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有关联关系,两份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星格拉公司将债权转让他人,未向我履行告知义务,故涉及我履行义务的内容,未对我发生法律效力。花儿影视公司依据上述两份协议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2年8月28日我与花儿影视公司直接签署过《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该合同并未约定小说不得早于电视剧发行。2014年7月17日,在郑晓龙导演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制片方已明确同意小说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综上,小说出版发行不构成违约,且公开道歉不是承担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形式,请求法院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花儿影视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聘任蒋女士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剧本著作权归花儿影视公司,蒋女士享有编剧署名权,每集编剧稿酬3.5万元。


2013年7月15日,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另一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除签订主体不同外,合同内容与前述花儿影视公司与蒋女士签署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完全一致,落款时间2012年8月28日。同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蒋女士签署了《授权书》。《补充协议》约定小说在电视剧播出同期出版发行,此前不会出版及在网络发布;同意星格拉公司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第三方;许可星格拉公司改编游戏、漫画、动画片,许可使用费50万元。蒋女士在《授权书》中声明“星格拉公司无需征得本人同意即可将本授权书内容部分或全部转授权或转让给第三方行使”。


2013年8月,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签署《剧本转让协议》、《剧本转让补充协议》,除保留部分权利以外将该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授权书》、《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转让价格350万元,同时约定蒋女士报酬由星格拉公司支付,花儿影视公司已经支付的报酬据实结算。星格拉公司认可上述协议签订已与花儿影视公司和蒋女士达成一致。


蒋女士已收到改编许可使用费50万元,53集电视剧的编剧费185.5万元。其中花儿影视公司支付编剧费56.7万元、星格拉公司支付改编许可使用费50万元、编剧费128.8万元。


2015年8月-11月,小说《芈月传》全六册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合同日期的倒签并不影响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故单纯的日期倒签并不对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前后两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均系蒋女士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基本完全相同,故蒋女士无法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从两份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蒋女士收取50万元改编许可使用费、编剧费支付情况等,可以认定蒋女士通过与星格拉公司的履约行为,终止了之前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署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其对合同转让应有合理预期,加之星格拉公司证明其与花儿影视公司的转让协议已告知蒋女士,故可以认定星格拉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花儿影视公司的行为蒋女士已知晓,且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受让合同权利义务后,花儿影视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其作为原告依据相关合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赔礼道歉并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双方亦未就此种违约责任方式进行约定,法院对花儿影视公司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1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官方微博发文宣布了该案的审判结果:认定蒋女士违约,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作者:李泽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