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相约自杀中途俩变卦 死者家属向变卦者索赔

25.06.2014  13:29

  五名青年相约自杀,结果其中两人中途放弃自杀离开旅店,另外三人自杀死亡。死者家属将两名变卦者及旅店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将择日开庭。

  2013年初,傅某林(1991年生,广东普宁市人)、段某斌(1989年生,江西南昌市人)因工作、生活等压力产生轻生厌世的情绪,意图自杀,两人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了同有自杀念头的周某华等三人,后五人相约前往东莞集体自杀。

  实施自杀行为的过程中,段某斌、傅某林先后放弃自杀离开旅店后,两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周某华等三人实施自杀。2013年底,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段某斌和傅某林有期徒刑6年。

  近日,其中一名死者周某华的母亲将两名变卦者及旅店经营者游某等四人一起告上法庭,向上述被告提出索赔。

  原告王某花诉称:2013年3月初,被告傅某林、段某斌在明知被害人周某华年纪小,没有身份证,心智尚未成熟,考虑问题不全面、不深入的情况下,仍多次与被害人周某华商量如何自杀、并约定到东莞一起自杀。在登记入住旅店时,被告傅某林、段某斌明知被害人周某华是未成年人,但被告傅某林、段某斌继续与被害人周某华商量如何实施自杀。之后,被告傅某林支付了住宿的押金50元,提出烧炭自杀的方式,并且购买了自杀用的固体酒精、透明胶。被告傅某林、段某斌实施上述行为后,中途退出,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被害人死亡,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

  此外,原告还诉称,被告游某无证经营旅店,放任没有身份证件的被害人周某华入住。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1万余元。

  记者获悉,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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