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查会计账簿遭拒 将永同辉公司告上法庭

01.02.2016  11:24

  福州新闻网2月1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记者 陈晓珊/制图)时下,众筹办公司、投小钱就能成为公司股东等新型公司运作模式,受到很多人的追捧。可是,公司运转后遇到的烦心事,却让许多小股东始料不及。特别是大股东有时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股东会决议等方面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管理权、分红权等方面的权利往往被漠视。在此情况下,小股东该如何有效维权呢?我国相关法律如何保障小股东的权利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股东查账遭拒 法院还其知情权

  永泰县永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同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张先生,余先生系该公司股东及监事。2015年4月16日,余先生向永同辉公司邮寄了一份《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以及会计账簿中有关“青钱龙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售楼合同及售楼款收取凭证等资料。

  永同辉公司收到申请书后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供相关材料交余先生查阅。

  余先生很生气,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他的股东知情权。为此,他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他查阅、复制;同时,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中有关“青钱龙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供他查阅。

  庭审中,永同辉公司辩称:余先生申请查阅的资料应由其本人到公司经营场所查阅。同时,他领取工资,但从未到公司上班,未履行其作为股东和监事应尽的职责。

  永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因此,余先生作为永同辉公司的股东,其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余先生诉请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本案中,他已依法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公司未作出书面回复也未举证证明他的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他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活动和经营状况,不应被排除在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之外,应准予余先生查阅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关于查阅、复制的时间和地点。《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因此,余先生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5个工作日,查阅的地点应在被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