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所有单位要为职工办生育险 顺产可领生育津贴

25.07.2014  20:29

  福建明确所有单位要为男女职工办生育保险

  职工顺产可领98天生育津贴

  福州新闻网7月25日讯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开始实施。明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者中断缴费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按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需超出0.7%的,应由统筹区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