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老宅中翻出清代契约 见证当时民间立契习俗
嘉庆年间的典契。
康熙年间的卖契。
9月28日讯 现代社会进行不动产买卖,双方要签订买卖合同,再到政府部门去备案,这样才算手续完备。时间倒退至200多年前,清朝时的人们在买卖这些不动产时,手续要怎么办?仓山区郑先生家中收藏的清代房契、地契、典契等各种契约,清楚地再现了那个时代的民间经济活动以及处理民间纠纷的方式。
市民老宅中翻出
清代各种契约
郑先生祖籍福清渔溪镇上郑村,父辈在福州工作。从小就酷爱研究历史的他,几年前回乡祭祖时,从老宅里翻出祖上留存下来的各类契约字据(主要是清朝各个时期的房契、地契、调解书、收据、典当契、立脱契等)。他如获至宝,把一张张几近腐烂变质的契约整理起来,精心裱褙。
记者日前来到郑先生家,他很大方地将收藏的祖传“宝贝”拿出来给记者欣赏。
郑先生打开木匣子,小心翼翼拿出收藏的契约。部分已经裱褙好,一些尚未裱褙过的,黄色的纸被虫子蛀出一个个细小的洞,因为年代久远,纸质有点腐烂。
为了留住这些历史物证,郑先生可是花费了不少心血,四处托人找裱褙工匠,将契约裱起来,花了不少钱。
几十份契约,有康熙年间的卖契、乾隆年间的收回借款的收条、嘉庆年间的典契、道光年间的卖田及卖果树的契约、咸丰年间的脱田契约(可赎回)、同治年间的调解契约、光绪年间的购墓地契约等。
郑先生说,现在福清渔溪镇上郑村还有契约上的老宅,由宗族里的其他子孙继承保管。
共2页 1 2省文史馆:
反映清代民间立契习俗
福建省文史馆馆长卢美松看到记者拍的郑先生收藏的清代契约时说,这么完整地收藏了清代除顺治、雍正、宣统年间的民间契约,是比较少见的。这些契约世代相传至今,说明当时这个家族非常兴旺,家产庞大,且家规甚严,这些契约世代保管,在家族中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卢美松说,这些契约内容反映了清代的人文环境,如光绪七年十二月订立的“送契”,契约的内容是要将家族里的一块地送人作为墓地用。这个家族的家产是由族长来管理的,而在家族内部进行土地买卖,也要在族长的主持下立卖契,以避免子孙间因家产发生纠纷。
此外,当时对不同类型契约的遣词造句也非常讲究。如这份“送契”,实际上就是一块地的买卖,由于买者买地是用来造墓的,因此这份契约不称卖而称“送”,且以“茶仪”代币。
契约格式,在落款处除了立契的时间外,有买卖双方签名或画押,还必须有第三人(即见证人)在场的签字,以及代笔者的签名,这样才算一份完整的买卖契约。契约的格式充分说明当时民间很重视证人,必须有第三人在场来证明双方的买卖过程。
卢美松说,郑先生收藏的契约中有一份是调解息讼的契约,说明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有民间调解的习惯。一些纠纷可以通过民间调解的,都尽量通过调解的手段解决,不必对簿公堂。从调解书的文字表达可以看出,当时出面调解的人是在当地比较有文化的人,说话很文雅。
(福州晚报记者 杨韬 何珍/文 张人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