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店盗窃数百元无罪 入户盗窃未得分文获刑

30.05.2015  14:03

  东南网漳州5月30日讯(通讯员 真坚 满荣 本网记者 黄章富)到美发店盗窃数百元被抓只被行政拘留几天,释放后感觉轻松改入室盗窃,结果又被当场抓获,虽未盗得任何财物,但此次可构成犯罪。5月29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1月10日晚11 时,82年出生的南靖县男子林某自称要理发,来到了芗城区石亭镇仙景村“蓝蓝美容美发店”,期间,林某趁店内人员不注意,将张某放在店内桌子上价值人民币182元的两只手提包(内有价值人民币340元的天语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元的银质项链一条和手表等物品)盗出并藏于其上衣内。当林某溜出店门时,被店主发觉,在场的群众闻讯后立即追赶,并将林某抓获。

  由于美发店属公共场所,盗窃需3000元(漳州市区盗窃标准追诉数额)以上价值才构成盗窃罪,林某此次总盗窃数额不足3000元,因而构不成犯罪,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行政拘留期满后,林某感觉比较轻松,认为盗窃被抓无非才蹲几天牢,还能克服,便决定重操旧业。

  2014年12月11日凌晨2时,林某窜到芗城区芝山镇上坂村铁塘社朱某的出租房,趁朱某熟睡之机推门入室后欲盗窃该室内的财物,由于踩翻了一只脸盆发出响声而惊醒了朱某,因朱某系一名搬运的打工者,身强力壮,没两下就将林某打扒在地上,当场将其控制抓住,随后喊来隔壁的住户一起看管住林某并报警,后交给赶来的警察处置。次日林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查明的第2起盗窃事实中,林某已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