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例多 被诽谤应如何维权?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时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若干法律规定,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期《天天315》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网络侵权”行为,教你一旦遭遇诽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提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很多人都会想到“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权纠纷案,一篇“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的文章在网上疯转,不仅张女士非常痛苦,家人也受到很大伤害。今年3月31日,此案终审宣判,中华网、IT商业新闻网的经营者被判在媒体上向张女士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一时间,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贬损人格、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究竟什么是“网络侵权”?遭信息网络诽谤如何起诉网站?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朱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胡钢律师,和大家一起来讨论网络侵权的话题。
主持人:首先刚刚提到一个的案例,其实朱巍律师参与到这个案例的诉讼过程当中?
朱巍:对,我是中石化这边的代理人。
主持人:现在像这样的事情据您了解多不多?
朱巍:非常多,网络暴利,网络侵权,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
主持人:现在很普遍,所以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先请二位嘉宾给我们分别解读一下: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一规定怎么理解?
朱巍:在以往网络的侵权之中,既有直接侵权人,就是网民,同时又可能存在间接的侵权人就是网站,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网站应该承担责任呢?侵权责任法原来在3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说的比较清楚,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具体哪种类型没有说明白,缺少具体的实践和操作性。所以10月10号实施的司法解释,就明确了在哪几种情况下,网站和网民都要承担责任,或者明确什么情况下起诉网站,什么情况下作为共同的被告,把这种明确的类型化,有助于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同时有助于网民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3年初,网络爆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牛郎门”的消息,称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女处长接受投标企业“非洲牛郎”性贿赂后帮助该企业非法中标。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招投标处处长张某将涉嫌发布相关文章的“IT商业新闻网”“中华网”的主办公司北京大东半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针对起诉,IT商业新闻网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原告不能证明转发的报道中所称的女处长就是张某本人。说“报道中只是使用网友爆料,也没有使用张某名称,是张某自己对号入座。如果不是张某起诉,我们都不知道张某是谁。”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提交的4份公证书所载IT商业新闻网发布的4篇文章中,所指当事人的信息包括“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位女处长”、“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负责招标的女处长”、“国事招标投标处女处长张某”等,而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张某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招标处处长,并负责2012年乙烯工程项下色谱仪招标业务。法院认为,综合上述证据,可以将张某与公证书中4篇文章形成确定联系,故可以认定上述“IT商业新闻网”4篇文章中“女性处长”系本案原告张某,所以认定张某系本案适格原告。
主持人:撇开谣言的始作俑者,发布相关谣言信息的两家网站究竟是否存在过错并构成侵权呢?后来怎么定的呢?
朱巍:这个案子在我们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在解决这个案子的时候颇费周折,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的IT商业新闻网实际上是类似于转载,那么转载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转载应该注意哪些?这个实际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判断的,但是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再遇到这个案子就比较好解决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转载者在转载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性质,还有影响范围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像IT商业新闻网是一个比较大的网站,转载这个信息的时候,会有好多好多网民关注到这个信息,它具有一定的公务意义,为了保障网民的知情权,所以在转载的时候,要比普通的网民转载要有更高的谨慎义务。他在转在新闻的时候,完全可以打电话核实一下,是不是这么回事,但是他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所以要承担责任,这是一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如果在转载过程,擅自更改标题,或者擅自改变配图,这个时候你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款规定的红旗规则。在这个牛郎门案件之中,IT商业新闻网不仅转载了内容,而且配了一些和这些完全不相关的张冠李戴的一些图片,甚至把标题也改了,主观恶性非常大,所以依法让它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文章是否属于客观报道呢?
朱巍:文章当然不属于客观报道,因为首先它放的这个图片是一个老图,2007年的时候就有一个图,当时是人民大学一个博士生在深圳卧底男公关的时候的图片。这个要强调一下,有人说有图有真相,这个在网络上,网络诽谤、侵害名誉权之中,有图有真相,反倒是变成了我们正常网民获取信息的面纱,混淆视听。所以在案件中,你不能以所谓的客观报道来进行论证,这个就是一个典型的虚假、诽谤、造谣。
主持人:今年3月31日,此案终审宣判,中华网、IT商业新闻网的经营者被判在媒体上向张女士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在这个案例中,您作为张女士的代理人,这样的文章在网上疯转,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伤害?
朱巍:毫无疑问,当事人是一个事业比较成功一个女性。她在遭受这样的谣言,而且是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这样的恶意供给,给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尤其是当事人岁数比较大的父母,都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所以从这个案件中,我们甚至可以看到这么一个现象,就是网络谣言,造谣成本非常低,只要吸引别人眼球,就有很多的网民去关注,很多的网站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吸引更多的人来观看自己,它就疯狂的转载,这样造成损害不断扩大,造成被侵权人张女士身心真是非常疲惫。
主持人:把人家的职业、工作单位这些信息都给公布出来了,这个可想而知。
朱巍:还要说一点,这个案件在明文中没有说张姓到底是谁?但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例,因为当时中石化国际事业部的女处长只有一个人,就是这个姓张的,如果还有别的人的话,是不是被侵权人还得举证到底说的是不是自己。所以现在在网上侵权有一种类型,就是含沙射影的侵权,给认识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但是举证到法院打官司非常难。
主持人:胡律师,你看刚刚咱们说,最后抚慰金是两个网站赔了四万五给张女士,您觉得能弥补能起到这种震慑的作用吗?您觉得判的这个轻重呢?
胡钢:我首先说一点,今天特别容幸请到朱巍博士,朱巍博士也是全程参加到有关的信息网络,人身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工作,包括前期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请到朱巍教授来,我自己来说特别高兴,有了一次学习的机会。刚才在节目之前交流的时候,我还有一个小细节,这个本案中说中国石化,它原告是中国石化公司,包括这位女处长本人呢?是公司加个人,还是个人,还是仅仅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