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次适用涉台缓刑考察员制度 一台籍人获缓刑
29.07.2015 11:57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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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付臻 陈芳序文/图)台籍人士在大陆犯罪,能不能获判缓刑?昨日,导报记者从海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首次适用涉台缓刑考察员制度,对一名台籍被告人宣告缓刑。这一举措,在中国大陆尚属首创。
该台籍被告人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的。他曾先后被两区社区矫正部门以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无合适监管人为由拒绝监管。
近日,海沧区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该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可能宣告缓刑,因此决定启用涉台缓刑考察员制度,委托包括厦门台商协会会长陈信仲在内的3名台籍缓刑考察员对该被告人开展调查工作。
3名考察员受托后,充分听取承办法官介绍案情,拟定调查方案,对该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前科情况、矫正条件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最终出具该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与此同时,考察员还表示,愿意对该被告人进行监管。因此,合议庭一致认为该评估意见客观公正,最终对该名被告人宣判缓刑。
据介绍,由于一些原因,厦门法院无法对台籍被告人员开展调查评估,导致台籍被告人员存在缓刑适用难等问题。
法院无法全面评估、预测台籍被告人的品德和社会危害性,加上矫治机构难确定或不同意接收,使法院宣告缓刑后无法监管,从而出现本可适用缓刑而未予适用的现象,导致台籍被告人与大陆被告人“同案不同判”。
而涉台缓刑考察员的设立,可发挥其熟悉两岸风俗民情及往来台湾较为便利的优势,协助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台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成长背景、在台湾地区的前科进行调查,作为其是否符合缓刑宣告条件的参考。此举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台籍被告人员存在缓刑适用难等问题。
据介绍,目前海沧法院共有五名台籍缓刑考察员,本案是适用台籍缓刑考察员制度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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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2015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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