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肉机绞了手指 机主担责二成
13.01.2015 18:41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福建新闻网武平1月13日电 (陈立烽 王智裕)福建省武平县法院13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绞肉机绞伤手指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绞肉机机主曾某某承担伤者曾某损失的20%计17359.07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曾某在市场经营猪肉摊位,曾某某在同一市场经营肉丸加工店。2014年5月16日上午,曾某来到曾某某的肉丸加工店开动绞肉机切猪肉和香菇,因香菇易碎且会留下颗粒影响肉丸质量,曾某某便劝阻曾某不能切香菇,但曾某未听劝阻仍然开动绞肉机切香菇。
不一会,曾某在使用绞肉机时不慎被绞伤右手手指,致曾某右手绞伤并第2-5指骨缺损、右手绞伤并感染,曾某的右手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由此,曾某因受伤共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984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839.68元、误工费4105.28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7105.2元、鉴定费760元,合计86795.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绞猪肉和香菇的行为与曾某某加工肉丸的过程有关联,无法认定相互间形成了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但曾某某对于进入其店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绞肉机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他人直接接触并使用。虽有制止曾某使用绞肉机绞香菇,但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致使曾某继续使用绞肉机时受伤,对曾某的损害有过错。曾某应当明知使用绞肉机有一定的危险,经制止后仍使用绞肉机绞香菇,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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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2015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