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结识男网友 赴对方住所见面遭强奸

04.08.2015  14:25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实习生 彭煜) 网络聊天是当下许多年轻人热衷的交流方式,他们乐于通过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来联络感情,或者通过这些社交软件认识陌生人,拓展自己的社交圈。然而,虚拟的网络社交世界并非如此美好,其中往往也暗藏危险。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少女遭男网友强奸的案子。   网络上的“不期而遇”   据悉,2013年,17岁的女生小林还是福安某高中的一名高中生,在一次QQ聊天中,她认识了比她年长11岁的男青年陈某某。   “你也是福安人吗?我也是啊……”在聊天中,小林和陈某某发现对方也是福安人,便十分亲近。多次聊天之后,两人相谈甚欢,小林也渐渐对刚认识的陈某某卸下了心防。   “我就住在城北街道这里,你以后可以来我家上网。”一次聊天后,陈某某便邀请小林到自己的住所上网。禁不住陈某某的多次邀请,约好时间后,小林便第一次到陈某某的住所上网。   一回生二回熟,小林便不再有顾忌,此后多次到陈某某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的住所上网。   邀约一起上网遭强奸   2013年5月2日12时许,当小林再次到陈某某的住所上网时,陈某某对她起了不轨之心。陈某某开始对小林毛手毛脚,遭到小林的反对后,陈某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反抗的过程中,小林颈部、膝部等身体部分受伤,陈某某的颈部、手臂等处亦被小林抓伤。   事后,小林报警。经福安市公安局鉴定,小林的伤情属轻微伤。   经福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其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且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特别提醒   与网友见面要慎而又慎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网络社交由于其虚拟性、陌生性,网络交友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与网友见面更要慎重小心,以免受到伤害。   尤其要提醒的是,未成年人在交友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尽量不要与异性网友单独见面。若非要见面,务必叫上好友陪同并及时告知父母,见面地点应选择人多、自己熟悉的地方,保护自己免遭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