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招考提醒:组织作弊等将入刑 投机取巧不可取
2018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将于1月6-7日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如有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请广大考生和有关人员认真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到诚信考试、守法考试,不要实施下列考试违法犯罪行为,以免受到法律严惩。
1.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
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
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罪名:代替考试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
【案例1】2017年3月30日,安徽省教育考试院通报了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作弊事件的处理结果。据通报,2017年3月19日,在该省举行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素质统一测试中,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均系包集中学高三学生,涉嫌组织考试作弊;其中包某某创建QQ群用于考试作弊,孙某某携带手机拍摄试卷并上传,张某某负责做答并将答案上传。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进入司法程序;怀远县教体局已对孙某某所在考场的三名监考教师进行问责,均给予了警告处分,并禁止参加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来源于安徽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
【案例2】2016年10月30日,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莆田某考点的监考老师在例行核查考生身份时,发现一名考生的样貌和准考证上的照片不大一致,有极大的替考嫌疑,便向警方报案。经警方调查,准妈妈邹某想通过成人高考提升学历,但又因怀孕身体不适无法赴考,便请闺蜜尤某、郑某、张某帮忙替考。邹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莆田警方也依照相关法律对其处予刑事拘留。2017年5月,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替考”案。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先后让其闺蜜郑某、张某、尤某代替其参加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法院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尤某、郑某、张某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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