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造成影响损失 纳税人可申请减免5种税
福州新闻网11月20日讯(福州日报 曾建兵 通讯员 布婷婷) 我市一家工厂屋顶被台风“莫兰蒂”掀翻,“鲇鱼”台风又给还没来得及修复的厂房造成二次影响,大部分产品被淹,损失惨重。企业负责人前往地税局咨询,对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损失,是否有相关的扶持政策。
地税工作人员介绍,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影响和损失,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及《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定期减免。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在台风中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报废、毁损或变质的存货,以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纳税人因台风自然灾害暂时无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