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大战”后遗症显现 建议单独申请支付牌照
2015羊年春节“红包大战”渐渐落幕。抢红包对人们的社交、生活改变意义深远;然而密集“红包雨”过后,红包大战商业模式的“后遗症”也逐渐浮出水面。有专家认为,“红包大战”存在红包“死钱”、“实名制”缺位等系列问题。
部分红包成“死钱”
相关数据显示,1月末,支付宝、微信纷纷新增红包功能,数十亿红包卷入春节大战。除了微信、支付宝,2015年淘宝、百度、京东、腾讯等网络巨头,也撒出共计108个亿的红包。建设银行、招商基金、阳光保险、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纷纷推出各种抢红包模式。
密集的红包雨过后,“红包大战”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钱海利认为,应用场景制约“红包”使用,部分红包成“死钱”。
2014年场面火热的打车软件大战,与其说争的是移动支付,不如说是移动支付应用场景之争。“红包大战”的最终还是要在红包的使用上,而无论是微信红包或是手机QQ红包在支付场景的建设上都是软肋,无法在用户体验上抗衡有着淘宝、天猫作为红包使用场景后盾的支付宝。再加上一些用户并没有绑定银行卡,从而导致很多用户抢来的红包成了“死钱”。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万珏认为,一些红包产品为了追求用户体验,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
专家分析,在这场巨头扎堆的红包大战中,除红包金额外,产品体验也是各家十分看重的。从用户反馈的情况来看。支付宝的红包因为要多次跳转,操作相对复杂,产品体验上稍逊一筹。微信无论是摇一摇,还是群红包,体验上都做到了极致,让很多用户感觉“爽”。但是在追求体验的过程中,部分互联网公司的操作存在违规嫌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16、20条的规定,用户作为消费者,对公司享有所提供服务的查询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用户选择发红包的时候,出于安全考虑,可以考虑用网上银行或其他认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但是用户在选择发微信红包时,并不需要进行绑卡等操作,而是自动设定开通了微信支付,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
专家建议,若发生了争议,用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向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红包“实名制”缺位
万珏认为,在微信没有“实名制”的情况下,用户的支付安全如何保障是个问题。腾讯公司有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予以足够保障,应在开通微信支付的时候给消费者(用户)一个合同文本。当发生争议的时候,有可以界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
但微信支付从用户开通(还是收了红包被动开通的)开始,在绑定银行卡以前均没有向用户披露《用户协议》。未绑卡的用户无法得知微信支付的服务标准,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无法了解风险责任、纠纷处理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微信支付涉嫌违法及违规。
此外,在目前的业务逻辑上,未绑卡的微信支付用户无需设置支付密码,即未绑卡可以用零钱余额无密支付。在这个过程中,并未对用户身份加以认证,无法确保支付是用户的真实意愿。这意味着一旦有人捡到手机,打开微信(微信一般都默认登陆,微信钱包还无登陆密码)就可以把余额转走,微信支付由于没有《用户协议》,一旦发生资金损失、风险,用户只能认栽。
建议单独申请支付牌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助理分析师陈莉则建议微信支付单独申请支付牌照,不然将混淆支付行业服务主体与边界。
打开微信支付“钱包”就写着微信安全支付,支付服务板块并未澄清服务提供方。除了“零钱”里面写着“本服务由财付通提供”外,其他的转帐、微信红包、信用卡还款、AA收款业务界面以及所有QA中都未见明确服务提供方是财付通还是微信。而信用卡还款、AA收款更是页脚注明:“本服务完全免费,由财付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假如微信是财付通的业务外包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17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所以财付通把业务“外包”给微信,有“擦边球”违规之嫌。
专家表示,无论是为了春节红包还是移动支付的长远发展,微信支付都应该尽早摆脱目前无照经营的政策风险,建议微信尽早单独申请支付牌照。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