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粮法〔2015〕8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现就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仍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3.福建省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含增补)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
4.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10〕54号)公布的粮油龙头企业;
5.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
(三)到省外粮食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
二、申报要求
申请奖励企业应提供的材料等除按《暂行办法》第三项规定执行外,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1.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包括:基地面积、每季稻谷种植面积、每亩单产和稻谷总产量)。
2.公路运输凭证: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
3.仓储设施凭证:企业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须提供仓储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权、总仓容量、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三、严格审核
各设区市粮食局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前提下,对辖区内2014年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和到省外粮食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企业以及引粮入闽骨干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省粮食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对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及时上报
各设区市粮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上报辖区内申请材料和有关附表(详见附件),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汇总材料上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省粮食局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蔡建新、蔡立雄
电 话:0591-87559490、87555359
附件:1.2014年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点击下载)
2.2014年省外建立生产基地企业调入自产稻谷奖励申请表 (点击下载)
3.省外建设仓储设施企业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4.2014年省外建仓企业及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奖励申请表(点击下载)
5.2014年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点击下载)
6.2014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铁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点击下载)
7.2014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公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点击下载)
8.2014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水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