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
闽粮检〔2014〕26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国粮检〔201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完成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查事项
委托地方粮食部门对中央储备粮进行在地检查,是进一步加强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监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粮食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务必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出发,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成立联合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2014年福建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确保委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扎实做好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准备工作
(一)高度重视粮食统计资料分解整合工作。粮食库存按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整合工作,是这次库存检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检查工作的总体进度和质量。分解整合后的统计数据,是这次库存检查最基础的核对依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闽粮检〔2014〕22号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分解登统整合上报工作。
(二)做好检查时点会计账面库存数据分解整合工作。纳入检查范围的各独立核算企业要按实际储存库点对会计账面库存数据逐一细化分解,并与统计库存分解登统数据进行核对。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和省局直属有关公司对所属企业会计账面库存分解登统数据进行整合后,于4月5日前上报省局财会处。
(三)做好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分解工作。中储粮福建分公司负责提供2013年度中央储备粮分实际储存库点、分具体品种及数量的轮入和轮出计划;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局直属企业分别负责提供2013年度地方储备粮分实际储存库点、分具体品种及数量的轮入和轮出计划,以上资料请于4月5日前上报省局调控处。
(四)增加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4(2))和汇总表(附表1-3(2)),其格式参照国粮检〔2014〕25号通知附表3-4和1-3,由各地自行印制。
三、做好汇总报告阶段工作
各设区市粮食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要切实做好普查结果整理和汇总工作,5月15日前,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局联合上报普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告,并附汇总表1-1、1-2、1-3、1-3(2)、1-4、1-13及1-14(见国粮检〔2014〕25号通知附件1)。
报告及汇总表电子文本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传送或专人送达省局监督检查处。
福建省粮食局
2014年3月21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
国粮检〔2014〕27号
天津、黑龙江、江西、福建、广东、海南、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今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委托你省(区、市)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在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检查事项和职责
(一)委托检查事项。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期间,按照“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我局委托你省(区、市)省级和市(地)级粮食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按在地原则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向县(市)粮食局再委托。省级粮食部门负责本地区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市级普查工作进行巡查和督导,牵头开展省级复查并负责组织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市级粮食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库存的普查工作。省级和市(地)级粮食部门共同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具体范围、内容、时点、进度、工作要求等按照国粮检〔2014〕25号通知执行。
(二)委托检查职责。受托单位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粮食,调阅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料和账目、凭证;了解粮食收购、销售、轮换调运及动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涉及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记录,逐级审核上报,由国家粮食局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整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委托地方粮食部门对中央储备粮进行在地检查,是进一步加强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监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受托单位务必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出发,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成立联合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委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必要费用,由我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受托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接受委托的省份应充分借鉴往年接受委托从事检查省份的成功经验,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前调研、论证,因地制宜地安排检查工作,细化检查要求,科学设计现场检查工作步骤和人员分工,努力提高检查的效率和质量。不得以转发通知文件代替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前,须事先报国家粮食局审核。
2.认真做好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省级粮食部门要加强与中储粮有关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提前部署企业准时结报统计账务,准确填写统计数据,各级管理机构对分解数据逐级审核把关,确保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3.有针对性搞好检查人员培训。要把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充实到检查一线,认真搞好事前培训,将培训重点放在强化责任,端正态度,熟练掌握政策和业务,提升检查工作组织水平,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能力,增强技能和经验等方面,切实加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参训人员进行集中演练。
(三)严格依规检查。要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检查,全面检查库存管理程序手续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核实粮食库存的真实性。对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要现场确认,并由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谁检查,谁负责,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结果客观公正。
(四)落实检查责任和纪律。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检查人员在市级普查、省级复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或对问题应发现未发现的,要进行严肃追责。要严肃检查工作纪律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无故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知情权,并可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如认为检查人员违规失职的,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粮食局提出复核申请。
(五)做好委托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委托检查结束后,省级粮食部门认真撰写委托检查总结工作报告,单独行文上报国家粮食局。报告要反映委托检查的典型做法,取得的好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粮食库存委托检查工作的对策建议。对检查中发现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说明,对检查结果的描述要做到内容全、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根据检查情况,国家粮食局对受托省(区、市)的检查效果进行评估。
国家粮食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