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粮检〔2017〕25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根据国家13个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我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特制定《福建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配套评分办法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是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对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粮食经营行为,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效能和粮食行业诚信管理水平,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熟悉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目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将规模以上粮食企业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待熟悉工作方法和取得工作经验后,再逐步推广至中小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在依法依规开展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结果,对照《办法》规定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根据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对其实行分类监管,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能。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宣传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舆论氛围,推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和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监管办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11月20日
福建省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促进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义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粮食局负责制定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依据评价结果对粮食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和转化的企业。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从事以上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全部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
第四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通过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由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综合产生。
(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根据粮食监督检查10个方面的内容,对应设置以下11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用于反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执法检查后对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和履行义务等情况的评价。
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
2.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3.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
5.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检查评价。
6.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
7.粮食库存检查及安全储粮检查评价。
8.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9.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10.粮食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11.其他检查评价(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油保管账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等)。
各设区市粮食局可依据《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对上述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进行细化。
(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用于反映粮食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
(三)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用于反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的总体评价,根据上述11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综合产生。
第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对粮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确定各项诚信评价指标值,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各单项评价指标值以及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企业的诚信等级。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级。
诚信等级的评价采取百分制,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A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90分及以上。
(二)B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不含90分)。
(三)C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不含70分)。
(四)D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七条 评价 程序
粮食经营者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根据粮食企业申报,县(市、区)、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初评、审定、公示和报备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参加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的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材料除纸质外还应提供电子版 (表式见附件3)(点击下载) 。
(二)初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照 《福建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附件2)(点击下载) 评定单项守法诚信评分和配合监管评分,再按照《福建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附件1),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拟定信用等级。12月10日前上报设区市粮食局。
(三)审定。设区市粮食局对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诚信等级初审结果结合平时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定。
(四)公示。设区市粮食局汇总审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设区市粮食局应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报备。设区市粮食局汇总本地区上一年度粮食企业信用评定结果,12月31日前上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 八 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企业,经回访复查已经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管。未及时改正的,要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对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常性检查。
(四)对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随机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开展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应参考粮食企业最近3年该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情况。
定期检查、随机检查的频率和开展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 九 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对该企业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其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对在本辖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外地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主或根据企业工商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其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定期告知企业工商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 十 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管年限为3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守法诚信评价记录管理电子化。
第十 一 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和申报龙头企业、放心粮油单位以及政策性资金奖励或补助的重要条件。
第十 二 条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企业对其守法诚信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 三 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将辖区内粮食企业上年度末的诚信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监管依据,并综合考虑工商、银行等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情况,实行分类监管。本年度内依据粮食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对其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福建省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
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的确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某个单项检查,发现粮食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行为,依据对其处理结果扣分:
(1)受到责令改正或警告的,每次扣5分。
(2)受到罚款处罚的,每次扣5~20分,具体分值由各地确定。
(3)被暂停粮食收购资格的,每次扣10分。
(4)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每次扣20分。
(5)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且受到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处理的,比照1、2款进行扣分;受到没收粮食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的,每次扣20分。
在一次检查中同时受到上述两种(或以上)方式处理的,以所计的最高分为准,不累计扣分。
根据每次检查的结果,将分值记入该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
每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每次检查所计分值之和。
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的确定。粮食企业不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故意阻挠、刁难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检查工作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0分。
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每次检查配合情况所扣分值之和。
三、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的确定。每年年初赋予每个粮食企业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初值100分。
本年内第一次计算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的公式为:
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100-每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之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之和
本年内第二次及以后各次计算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的公式为:
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本次)=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上次)-每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之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