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推行“简并征期”申报模式 三类纳税人先受益
02.08.2015 10:39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日报8月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 通讯员 刘雯 林晖 谢能雨) 8月1日起,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由“月”简并为“季”。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简并征期”申报新模式由此前的每个月申报一次,改为每季度申报一次。
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等进行纳税申报。
“此次纳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在8月、9月将不需要到税务局或网上申报,2015年10月申报期应申报属期为2015年第三季度(7月、8月、9月)的纳税申报表,以此类推。”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
考虑到“简并征期”与防伪税控系统按月抄报税的衔接问题,目前先对未开始生产经营纳税人(零申报户)和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适合“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开展“简并征期”申报工作,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行。也就是说,这三类纳税人将率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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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20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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