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和报告(聚焦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核安全法的核心是“严”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8日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对草案的相关评估普遍认为,草案总结我国核安全工作实践经验,按照从高从严的要求,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符合核安全工作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相较于草案二次审议稿,此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又做出了一些修改,突出了“严”的特点。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提高监管能力,确保万无一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草案二审稿规定的核损害赔偿制度也颇受关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核损害赔偿是倒逼核设施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核损害赔偿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对此,三审稿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国歌法草案二审
鼓励在适宜场合奏唱国歌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国歌法草案。
与会者普遍认为,制定国歌法,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草案针对国歌奏唱、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国歌奏唱场合和礼仪等作了规定,同时充分体现规范与引导并重的原则,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已经比较全面、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关于奏唱国歌的场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目前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也奏唱国歌,建议在本法中作出规定。为此,二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奏唱国歌。
一审稿对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歌,公益广告是可以的。有的建议将不得奏唱、使用的情形集中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此外,为鼓励和提倡公民和组织奏唱国歌,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
标准制定支撑创新驱动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张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8日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此之前,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又对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修改。
一审稿规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上述标准分类依据不统一,标准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为此,二审稿将其修改为: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发挥标准在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重要行业、新兴领域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为此,二审稿作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二是,增加规定,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
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80年开始施行,至今已历时37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检察院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共3章28条增至共6章60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增加的主要内容:一是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新疆兵团检察院等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修订草案坚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工作体制的规定,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根据司法责任制有关“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修订草案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外,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草案在检察院职权中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该草案对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作出规定,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表示,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此,草案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了相应修改。
草案明确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此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
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修订草案通过对中小企业在金融扶持、人才引进、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三审稿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一定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需要,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此,三审稿中新增“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针对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情况,三审稿新增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展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
对侵犯商业秘密予以明确界定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8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有的地方、部门、单位提出,虚假交易只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如实践中通过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等进行宣传,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目的,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即可,不需要单独规制。据此,修订草案中删除了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提出,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此,修订草案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单位提出,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且反垄断法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也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为此,修订草案删除了对搭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民事赔偿相关问题,修订草案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又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
拟明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律地位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8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共3章40条,修订草案共6章66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法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在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上,草案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草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法官录用和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
在法官员额制方面,草案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为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草案也对此作出专章规定。在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法官履职保护上,草案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烟叶税法草案初审
烟叶产业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了烟叶税法草案。该草案经国务院同意,于28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作了草案说明。肖捷透露,2006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烟叶税1097亿元,年均增长12%。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烟叶税。“烟叶税是地方税,收入一般归属县、乡两级政府,是烟叶产地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肖捷指出,烟草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2006年实施的烟叶税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
草案明确了烟叶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对于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草案规定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范围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肖捷表示,为有利于税法执行,便于税收征管,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范围、标准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为确保烟叶税法平稳实施,草案维持了现行20%的税率。此外,草案还对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作了规定。
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著作权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在依法促进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著作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得以提高。
报告显示,虽然著作权法贯彻落实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著作权意识需进一步加强。有的企业不尊重著作权,窃取他人创作成果和科研论文,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就使用他人作品。有的网站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甚至对其他网站的内容进行全网抓取。一些著作权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不强,存在怕“打官司”的心理。少数群众著作权意识淡薄,对著作权认知度不高,社会上尚未普遍形成尊重智力创作、尊重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检查组建议,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著作权意识;提升著作权创造和运用水平,推动著作权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完善著作权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社会共治;提质增效,全面加强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抓紧修改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