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初次大修:拟新增233个城市的地方立法权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在施行14年以后,首次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昨日召开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说明。
作为规定“法律应当如何制定”的法律,立法法对全局法律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李适时介绍说,此次修法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突出重点,着力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并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修改重点:增加论证听证环节 草案上网上升为法律规定
立法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规定各级立法机关的权限,既要求它们充分发挥职权,也禁止它们逾越自身权限设立法律法规,将“权力之手”伸得过长。据悉,此次修正案草案的立法重点在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完善授权立法等方面。
李适时说,本届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立法法也围绕这一点,在健全起草机制、完善立法论证听证等规定、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健全审议机制等方面增加了规定。
例如,修正案草案规定,法律案具有较强专业性或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问题,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部门的意见,如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将此前实践证明有良好效果的、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法律草案意见的做法,明确上升为法律,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上网公布,征求意见,对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应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情况向社会通报。
而在程序方面,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从理顺机制的角度完善了整套立法工作流程。
修改重点:为233个设区市新增市地方立法权
李适时说,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涉及立法法修改的有5项,需要抓紧落实。而此次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一项,就属于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的内容。
各省会市和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已经过自1982年以来的几次扩充和修改。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李适时说,在考虑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同时在地区差异较大的背景下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推进相关工作的前提下,修正案草案建议规定,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一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