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法院:小小刮碰不理智 大打出手酿刑案

22.10.2014  14:17
  一场小矛盾,因双方都不冷静,居然在公安局门口大打出手,造成一人轻伤。近日,秀屿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马金山因自己的不冷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还赔偿了一笔医药费。

  今年3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金山驾驶一辆面包车至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十字路口处,遇红灯后紧急刹车。跟在其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祖清反应迅速,也采取的制动措施,两车险些发生碰撞,王祖清被吓了一身冷汗,随即上前与马金山理论,指责其不会开车,后双方发生争执。王祖清一时气愤朝被告人马金山的左脸部打了一拳。马金山不甘示弱,推打对方胸部。自觉占理的王祖清想都没想便摘下头盔砸到马金山的左脸上,致其左脸部及左耳处流血。后王祖清欲驾驶摩托车离开时,吃了亏的马金山上前拔掉摩托车钥匙,并将摩托车推倒。

  打红了眼的都没有注意到公安局就在附近,两人就在大马路边上扭打起来,而边上就是往来的车流。期间,马金山用手抓被害人的脸部、颈部等处,并用拳头殴打王祖清。王祖清则用头盔砸马金山脸部、胸部等处。后值班公安民警发现警情,将二人送去医院治疗,并做笔录。经鉴定,马金山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王祖清的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后马金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另查明,马金山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5日被秀屿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家属与王祖清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王祖清对马金山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金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及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来一件小事,却因二人的不理性,最终一个铛锒入狱,一方身体受轻伤住院治疗。一件小事酿成如此惨痛的悲剧,确实让人深思。(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