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男子隐瞒已婚事实仍去相亲 骗取对象12万元
02.06.2015 12:10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6月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立铨)2015年1月,福清市司法局接收工作中心新入矫一名因诈骗罪而被判缓刑,在相对开放的社区环境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
据了解,现年28岁的福清男子刘某在2012年12月,用“王某龙”这一假名,隐瞒自己已婚生子的事实,将自己包装成一个未婚青年,通过相亲结识了福清一名邹姓女子。
邹某的经济状况不错,几次交往以后,刘某取得邹某信任,以“经营鱼塘”、“出车祸”等事由,骗取邹某120974元以及首饰、豪爵牌摩托车等物品。
2014年8月7日,刘某被警方抓获。2014年12月15日,刘某家属与被害人邹某达成赔偿协议,答应由刘某一次性退还邹某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邹某的谅解。当年12月26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1月29日,刘某正式到福清市司法局接收工作中心办理入矫报到手续,依法被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对象。
□案例点睛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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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2015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