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轻微刑案快审快结 让正义来得再快点
17.06.2015 13:0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9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刑事速裁”工作的相关部署,经福州市委政法委决定,由福清市委政法委牵头,在该市开始试点轻微刑事案件的速裁机制。截至今年5月30日,共审结案件119件122人,平均每个案件的结案周期为2.88个工作日,进一步化繁为简,极大地缩短了公、检、法、司在案件办理各环节中的时间,实现了轻微刑事案件“多、快、好、省”办理。
繁简分流 节约司法资源
“郑某,你好。我是福清市检察院办理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的检察官,现告知本院拟指控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你有无意见?你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014年9月中旬的一个晚上,郑某因酒后驾驶无牌两轮助力车,被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案件于2014年11月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立即制作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拟定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在讯问郑某时告知了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郑某明确表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后,办案检察官随即制作适用速裁程序同意书、建议书等专用格式文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至福清法院。
2014年11月10日上午,郑某来到福清法院,不到7分钟就等来了判决——拘役一个月。他当庭表示服判,不会上诉。
从检察机关受理到法院判决,前后只用了10天时间。“在以往,类似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启用普通程序办理,需要一两个月才能审结。即便启用简易程序审理,平均也要耗时30—40天。”福清市检察院速裁案件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吴雯告诉记者,“如今之所以能这么快,正是得益于刑事速裁机制的运行。”
据吴雯介绍,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户盗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入罪,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在法院、检察院刑事一线办案人员并未增多的情况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如何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让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利用?在明确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建立公、检、法、司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福清市检察院成立速裁案件办案组,并抽调4名检察官专门负责速裁案件的办理。同时,在现有案件流转模式下,为速裁案件专设通道,单独流转,做到案件受理当天移交公诉,审结当天移送法院。案件移送福清市法院后,该院通过固定时间集中立案、专人集中审理、庭审中程序问题集中告知、案件当庭宣判等措施提高审判效率。
“刑事速裁让简单的案件得到快速办理,把人员和时间更多地留给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使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得以精办、细办,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了司法成本。”福清市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郑敏如是说。
提升效率 不减案件质量
刑事速裁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如何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做到“减程序不减质量”?
面对记者的疑问,吴雯表示,刑事速裁案件的推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改革,主要体现审批程序的简化、法律文书的精简、诉讼期间的缩减,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样不少。同时,适用速裁程序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对证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侦查机关第一时间认真收集、充实、固定证据,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同时,为确保速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据可依,福清市委政法委还牵头公、检、法、司四家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施细则(试行)》,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的办案流程以及实化当事人的权利加以具体规定。
流程规范了,刑事诉讼人的人权也要得到保障。郑敏介绍,“自愿原则”是刑事速裁坚守的一条“铁规”,如果被告人不愿意,哪怕案件已经开始开庭,也要转入简易或普通程序办理。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检法机关更需确保做到“不减权利”。“我们在庭前往往会先行告知诉讼权利、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询问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是否需要法律帮助、是否愿意缴纳罚金和退赃;庭审中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当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对案件相关问题仍可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郑敏说,“一切都是为了在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快审快结 减轻司法负担
“我本来以为自己将要面对漫长的诉讼期,工作也可能保不住,没想到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效率这么快,不仅在短短的11天内将我的案子审结,还让我在社区服刑矫正,工作也没受到影响。”3月19日,当福清法院依法对彭某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时,彭某对判决结果不仅没有不服,反而感觉心中悬着的大石终于落下。
原来,彭某在福清一电子厂务工多年,平时工作努力,表现良好。3月初,彭某在喝了一点小酒后驾驶机动车回暂住处,没想到醉驾行为让其触犯了刑法。了解到彭某担心诉讼期过长会耽误其返回工作岗位,承办检察官在对案情进行分析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彭某自愿认罪,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及缓刑的条件。随后,福清市司法局依据速裁程序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彭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审前评估,并将该评估意见抄送福清市法院。根据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快审快结,减轻被告人的心理压力,让他们安心服刑是刑事速裁带来的又一好处。”郑敏告诉记者,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为初犯、偶犯。到案后,他们的心理压力往往很大,对漫长的诉讼期和未知的审判结果常常感到不安。缩短对速裁案件被告人的审判时间,不仅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同时,犯罪人员的家属也无需再多次往返公检法和看守所之间,真正从精神压力和漫长的等待中解脱出来。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林昕
本文来源: 法院
17.06.2015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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