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护河道 明确实行“河长制”

28.11.2015  05:09

  中新社福建分社-福建新闻网报道

  福建新闻网福州11月27日电 (记者 张羽)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倡导的一大发展理念。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立法形式保护河道、守护生态红线。

  作为中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福建于2014年底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省内三条最大河流——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分别由一位副省长担任河长,并确定其为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此番,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河道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再度体现该省遏制河道乱象、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目标的决心。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河长、河段长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该《条例》指出,城乡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河道水系,或者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开发;已经批准开发的,不得扩大开发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

  《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罚款下限,明确县级地方政府应在禁采区设立明显标志,并采用技术手段监测禁采区、可采区。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实行分级管理。当天通过的《条例》明确,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至三级河道采砂规划,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一级河道采砂规划,需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至五级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