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促旅游交流与合作
中新社福建分社-福建新闻网报道
福建新闻网福州7月26日电 (龙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在福州举行,其中审议《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备受关注。该草案明确提出,支持旅游市场对外开放,面向国际市场开展宣传和营销,建立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协作机制,提高旅游交流与合作水平。
该草案提出,支持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支持低成本航空和旅游支线航空发展。鼓励企业按规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
福建是对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也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何强就指出,福建旅游交流与合作既要突出对台特色,又要加强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香港、澳门以及其他兄弟省市间的交流合作。
从该草案可见,福建将从海陆交通、宣传营销、人才培养等方面提高旅游交流与合作水平。
该草案明确,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闽港澳台旅游产业对接,完善空中直航、海上直航以及海空联运等立体交通网络,支持建设邮轮母港,构建环海峡旅游圈。
该草案还提出,鼓励支持闽港澳台高等学校、企业合作培养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人才的相互流通,推动旅游职业教育学历,从业资质资格互认。经过台湾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金门、澎湖、马祖的导游员可以带领台湾旅游团到该省境内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对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台先试先行,该草案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在旅游市场准入、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开发闽台特色旅游资源等方面制定实施特殊政策,推进两岸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加强旅游合作与交流,支持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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