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执法依据的通告

09.04.2016  14:30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执法依据的通告 (第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承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附:       名称: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性质:受委托的组织       依据: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节能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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