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71号建议的答复
07.05.2015 10:42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减免收取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资源补偿费的建议》(第17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第十九条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经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支出范围及期限或减征、免征、缓征、停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因此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征、免征的审批权限在财政部,我厅无权减免。
二、关于森林资源补偿费。根据森林资源补偿费管理有关规定,森林资源补偿费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管理,收入按省、县(市、区)6:4比例分成,分别缴入省、县两级国库,专项用于我省森林生态景观改造、树种结构调整和重点生态区位非国有林赎买等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综〔2012〕87号),森林资源补偿费不得违反规定减收、免收、缓收。由于森林资源补偿费缴入国库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我厅将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在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推动其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林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陈则生
联 系 人:陈志琴
联系电话:0591-87833844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4月29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07.05.2015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