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解读

06.09.2015  16:25
    

在2010年省安监局、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支行、福建保监局、福建煤监局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7月,省安监局联合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在部分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在全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采取的政策措施有: 一是积极推进参保。 参加责任保险采取自愿原则,我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轨运行,企业既可存储风险抵押金,也可参加责任保险。如果企业按相关规定实行全员实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免存风险抵押金,可申请全额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鼓励企业积极参保。 二是强化保险服务。 保险经营机构全面放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应事先报保监部门备案。保险责任设定最低下限,经济赔偿责任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每人不低于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金额投保。保险经营机构应加强服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协助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实施监管,积极参与事故防灾减损工作,及时做好保险理赔。 三是强化引导监督。 要求保监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保险经营机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公示经备案的保险经营机构,督促保险经营机构履职。要求安监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参保情况,落实各项推进措施,加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