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告

07.12.2016  10:34
受有关部门委托,现对以下转让标的广泛征集竞买人,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标的1、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34座302单元房产,建筑面积61.33平方米,挂牌价185.4万元。 标的2、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34座502单元房产,建筑面积61.33平方米,挂牌价188万元。 二、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34座(现编号为8号楼),双证齐全(与其他房产合并一本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钢混结构,楼宇建成年份为1994年,为单位自建房,一梯2户,已加装电梯。 标的1: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34座302单元房产,设计户型为一房一厅一厨一卫,现平面布置为:该单元朝南一间卧室、阳台和卫生间暂被301单元分割租用,与301单元的共用实体墙被原租户拆除改为木质书橱作为隔断墙,其余面积布置一厅一厨。现按红线面积61.33平方米出售。 标的2: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34座502单元房产,设计户型为一房一厅一厨一卫。 以上转让标的均存在租赁行为,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竞买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福建省林业厅机关及大院内直属单位(含驻厅纪检组、省林业工会)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职工、原租户。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法规政策对转让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 四、交易条件: 1、若非原承租方受让成交,标的1受让方须向原承租方支付室内二次装修评估价值款人民币6.02万元;标的2受让方须向原承租方支付室内二次装修评估价值款人民币2.45万元。 2、因标的1房产朝南一间卧室、阳台和卫生间暂被301单元分割租用,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款和二次装修评估价值款后,将由转让方委托有关部门(第三方)进行确权分割,受让方不承担该笔确权分割费用。 3、受让方须在转让标的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全部转让价款(包括该单元室内二次装修评估价值款)须在转受让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4、转让标的权属变更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若国家未有相关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5、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的相关证件过户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必须由本人与转让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或转让他人。 7、转让方在不动产权证过户后,将转让标的房产实物移交给受让方。 8、房产实物交割日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电梯费、燃气费等由转让标的原租户承担;实物交割日后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电梯费、燃气费等均由受让方缴纳。 五、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本项目已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六、竞价方式:密封一次性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6年12月6日—2016年12月26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12月27日上午12:00。 竞买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交易保证金:每个标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九、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891629、87315305。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二O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