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常态
15.09.2014 10:37
本文来源: 法院
行政首长无人出庭凸显制度软肋
回忆起几年前第一次出庭应诉的情形,永定县公安局副局长沈煊华总有些不适:“让法制大队民警或代理律师出庭就可以了,怎么还要领导出庭?”
沈煊华的疑惑在当地行政机关首长中颇具代表性。2011年之前,永定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为零。
永定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麟告诉记者:“这一尴尬局面的背后,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凸显行政首长对待行政诉讼的认识错位,很多行政部门领导怕丢面子,找各种理由推脱,委托律师应诉。”江麟说,其结果是行政首长很少过问案情,最后连单位为何败诉都不清楚,下次又犯同样的错误。
变化始于2009年。当年龙岩市对永定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绩效考核中,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列入考核指标。此后,永定法院向永定县政府提交司法建议书,主张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入业绩考核。2011年7月,永定县政府带头示范,对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规定须由分管副县长出庭应诉。在县纪委和绩效办的再次推动下,县各行政机关和乡镇开始落实,“告官不见官”的局面当年被打破。
“告官要见官”成刚性约束
今年8月13日下午3时,永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许炬书走进法院。此时,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作为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在被告席上坐下来,许炬书拿出厚厚的一沓证据资料。马上开庭的这起案件争议3多年,许炬书显然是有备而来。“庭审就是一场‘真刀真枪’的较量。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在哪里,我们拿出的证据必须经得起检验。”
这是永定县法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一个实例。为全力支持、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永定县政府要求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三个不准、三个必须”,即不准不答辩或不提供证据,不准不出庭,不准只委托律师出庭;每年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出庭,法院提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须出庭,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必须出庭。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因出庭应诉制落实不到位致使案件败诉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行政机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制度约束下,三年多来,永定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70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其中涉及永定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永定县政府领导出庭应诉20余次,出庭应诉率也达100%。
以案为鉴促进依法行政
几年前,永定县畜牧水产局将马某未经审批而从事网箱养鱼的设施强制拆除。愤愤不平的马某一纸诉状将县畜牧水产局告上了法院,诉求渔业行政赔偿。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时任畜牧水产局局长的陈有澎主动出庭。庭审后,他十分感慨:“此次出庭应诉,确实有些尴尬。不过也明白了许多,作为单位的‘一把手’,更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慎用执法权,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尽管本案以县畜牧水产局败诉而告终,但该局从中吸取教训,此后再未发生类似的行政争议。
如今,在永定,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走进法庭,通过参与庭审,了解本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错误、问题或漏洞,从而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永定法院也通过定期举办座谈会、开设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法知识讲座等方式,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15.09.2014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