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年起调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8.12.2014 10:32
本文来源: 新华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明年起将适当提高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将对地表水中的城乡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分别按一类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提高0.04元/立方米,二类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提高0.03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按照取水许可计划,除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年度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含20%)以内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不含20%)-50%(含50%)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50%(不含50%)以上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3倍水资源费。
新征收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调整自当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调整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记者 林侃 通讯 员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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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201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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