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养老双十条” 厦门多项措施走在前面
福建省再出重磅利好新政策,进一步推动养老事业发展。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简称“养老双十条”),进一步明确,2018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将分别达90%、70%以上,2020年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那么,厦门的情况如何呢?记者昨日从市老龄办获悉,实际上,我市的多项措施已走在全省前列。
聚焦养老短板 注重政策创新
省“养老双十条”措施在用地保障、医养结合、运营模式、补助政策、准入门槛、服务人员保障六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聚焦养老短板,注重政策创新。
明确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
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跨市跨县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明确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符合要求的医疗费用、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标结算;
明确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政府无偿提供场所;
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厦门多项政策走在全省前列
床位运营补贴
从2018年起,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
特殊老人补贴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人,省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医养护结合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属于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的同档次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
设置助老员
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名助老员,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事务。
床位运营补贴
早在2014年就已达到了该标准。
特殊老人补贴
现行补助标准为:全护理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600元,自理每人每月400元。
2017年7月起,将失能老人补贴标准调整为:重度1-2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每人每月510元,非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30元。精神、智力3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30元,非低保对象每人每月340元。困难1-2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60元。
医养护结合
2014年就已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实现医保刷卡服务,支付范围涵盖养老人员的入住床位费及在医务室看病就医的费用。目前,全市共有33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服务机构的有22家。
设置助老员
早在2016年11月就已实施该标准的社区助老员配置。(记者 林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