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五险”保障范围

21.01.2016  09:06

  福州新闻网1月2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将在建筑行业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从源头上建立解决欠薪的工作机制,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意见》表示,将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

  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创建工作,从源头上建立解决欠薪工作机制。同时,我市还将在建筑行业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并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

   鼓励大型企事业单位建公租房

  “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意见》表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享受相应的减免税费。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或因产业结构、城市用地功能结构调整、“三旧”改造等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程序经批准改建为符合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还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购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外来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在住房保障领域的“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

   全面放开各县(市)落户条件

  《意见》表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放开五县二市落户条件;在五城区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基本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我市居住地落户。

  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农村土地的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意见》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全市公立学校要放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凡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均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保障在福州有稳定就业、有稳定住所、长期缴纳社保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就近入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