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检察:规范司法向问题“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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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11月16日头版
问题何在 因何发生 如何防范
作者: 张仁平 范丽红 王光忠 王小兰
司法行为不规范被称作“顽症”。“病根”何在?如何对症下药,固本培元,防病于未发?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这是必答题。
把脉问诊,查病症、找病因、治顽疾。福建省福州市检察机关向问题开刀———以问题为导向,在持续向问题“叫板”中,将规范司法行为从严于心,做实于行,立制于防。
带着问题学:“三个为什么”振聋发聩
在福州市检察机关,干警们对2014年“8·30”事件,没人愿意启齿。这起事件因安全防范不到位带来的影响,是大家心中一个抹不去的痛。
“事件为什么发生?思想为什么麻痹?隐患为什么没有排除?”今年2月初,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学习研讨”的第一个阶段,福州市检察院旧事重提,揭开伤疤,专门召开剖析会,该院检察长叶燕培在会上的三个叩问振聋发聩,直击内心深处。
“一把手”三问,与会者反思:看似偶然发生的事件,实则是一些不规范问题叠加、以恶小而为之的必然结果。反思过后是共同行动。该市两级检察院对自侦办案环节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找漏洞,找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坚守安全底线。
以案为镜知得失。剖析这起事件,有经验教训,也有深刻启示。“全程录音录像证实,讯问过程自始至终没有不文明之举。”一名反贪干警说,好在有全程录音录像,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办案人员百口莫辩。
“规范,是司法应有之义;不规范,损公信,最终还将伤害司法者自身。”一场入木三分的剖析会,让该市检察人员对执行办案纪律的感知,对全面规范司法行为意义的认识,对越是加大办案力度越要依规守矩的理念,由此融入血脉。
瞄着问题去:“四查四看”揭短亮丑
三名被告人,十多年前被指控涉嫌两个罪名。今年5月,法院再审判决,只有一个罪名成立。
指控罪名未成立,问题何在,因何发生?是疑罪从无理念未能贯彻,还是人权保护意识不强,是片面强调办案效率,还是重实体轻程序?福州市检察院以此案作为典型例子,当“麻雀”解剖,并将析查报告通报该市检察机关。
“以案析查”“四查四看”,是福州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自选动作。怎么查?福州市检察院从严要求:只查问题,从三方面着力———开门纳谏,将问题查全;紧贴业务,将问题查深;坚持严实标准,将问题查实。
5月起,一场直指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程序、司法纪律突出问题的大排查大检修,在该市检察机关拉开序幕。在此期间,该市检察院组织考评组,对全市14个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规范化建设、队伍管理等进行全方位评估。
为查清查实查透问题,两级检察院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集意见建议200余条,召开法官、公安人员、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30余场次,向群众发放征求意见函1295人次。各业务条线结合岗位实际,紧盯司法不规范问题,一条一条梳理,一项一项分析,弄清问题实质,找到症结所在。
“查不出问题,本身就是问题。”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说,查摆和评估就是奔着问题而去,对“四查四看”和评估中发现查摆出来的问题,分别列入清单通报,福州市检察院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基层检察院对号入座,对应整改。
追着问题改:多项制度防患未然
前不久,长乐市检察院对一起涉毒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捕后作不诉,是该院规范证据审查从严,提起公诉坚持标准的结果,防止了带病起诉和错案的发生。
不规范问题,不仅要整改,更要立足于防范,从制度机制上避免重蹈覆辙。
在长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民间纠纷”范畴如何界定,符合哪些条件可从宽处理作不起诉决定,哪些情形应当起诉从严惩治?长乐市检察院就此出台《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暂行规定》,明确适用条件,统一司法尺度。有了制度规范,此类案件诉或不诉,明明白白。知规而守,依规而行,人情、关系无缝可钻。
福州市检察院分析认为,实践中,一些案件质量不高,有的是因办案规则笼统或操作性不强,无规可循给随意司法留下空间。为此,该院要求,将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把问题清单和整改成果转化为制度清单。
聚焦问题不跑偏、扭住问题不放松、整改问题不再发。眼下,福州市检察机关按照规范到岗、到事、到人的要求,对已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清理,逐项列出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制度清单”,用制度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