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若干规定(试行)

01.02.2018  1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加快建设环境更美、品质更好、功能更全、服务更优的新福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是习近平同志留给福州干部群众的宝贵精神财富,彰显了雷厉风行、紧抓快办的工作作风,忠诚担当、无私奉献的实干精神,不忘初心、为民服务的公仆情怀。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弘扬践行这一优良传统,使之融为习惯、形成规矩,成为福州党员干部的工作风貌和精神特质。

  第三条 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深化作风建设,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推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二)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创新相结合,解决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三)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双提升”;

  (四)坚持服务群众和依靠群众相结合,打通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五)坚持正向激励和监督问责相结合,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协调、督查、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落实决策部署

  第五条 对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各级各部门应当制定任务清单,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进度安排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任务,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例会制度,对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实行每周自查、每月梳理,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推进措施,确保目标任务按序时进度完成。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汇报材料应当务实简洁,专项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1000字,综合性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八条 建立批示件办理快速反馈机制。对批办性、指导性的批示件,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落实并反馈,特殊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紧急情况应当随到随办;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章 密切联系群众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市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县(市)区委常委会每月至少专题研究1次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工作举措。

  第十条 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民情调查工作机制和网络;各级各有关单位都应该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处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梳理基层群众反映的各类意见建议,建立民意办理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开展现场办公,市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次到基层现场办公,县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次到基层现场办公。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市级领导每年下基层蹲点不少于10天,县处级领导干部每季度下基层蹲点不少于1周。调研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群众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安排1天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安排1天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当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全市各级机关每个党支部至少联系1个村(社区),每季度至少走访村(社区)1次。党员干部应当积极认领“微心愿”、参加各类志愿活动。

  第四章 提升工作效能

  第十五条 深化党务、政务、事务公开,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所有面向社会和群众的管理、服务事项,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公开承办机关、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处理结果及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整合各类便民服务热线,建立全市统一的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简化办事手续,凡属于申请办理事项所需知悉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材料等,必须一次性告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定期梳理、公布、更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事项清单,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涉及企业、群众办事的各种证照、证件、证明等,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够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取消。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审批环节和时限。审批环节原则上不超过3个。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批时限的事项,市级审批原则上在法定时限的30%以内办结,县级审批原则上在法定时限的50%以内办结,简单事项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批时限的事项,应该公开承诺办理时限。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向申请人和监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健全便民服务网络,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进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各级行政服务平台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实行牵头部门主办、多部门联办、全程代办;重大项目审批实行代办窗口专人专项服务。

  第二十条 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办事项目全流程网络化;全面实行行政审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网办理,实现人口信息、法人信息、电子证照等信息资源在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共享。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大力弘扬、自觉践行这一优良传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弘扬和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组织部门将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情况纳入“一线考察干部”工作范围,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提升指标权重;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与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党员干部业绩评定、职务调整、奖励惩处等挂钩。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效能、督查、巡察等部门应当通过明察暗访、电子检查、走访群众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察,对审批权集中的岗位、窗口和群众反映强烈、企业投诉频繁的部门应当重点监控、实地抽查,对涉及重点项目审批的听证、招标、鉴定、评审等事项的前期工作,应当加强进度督查和效能检查,检查和督察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方式,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重点项目服务、行政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设立群众满意度监测点,实时监测办事服务情况。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必须及时处理并且公开处理结果,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鼓励群众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及其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依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福州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落实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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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 持续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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