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担心政策再变 蜂拥报税抢搭“末班车”
海峡网4月12日讯(记者 邱也栩 实习生 林雨芳)4月11日起,福州购房套数明确以家庭为主体,且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按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以下简称“4·11新政”)。
上周末,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市民服务中心“人气爆棚”,市民抢搭契税优惠“末班车”。然而,新政正式实施后,众多市民担心政策还会调整,依然前往查询住房套数、申报契税。对此,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重申,此次调整只是在细节方面与国家保持一致,以方便执行,市民不必恐慌报税。
日均受理量增加了5倍
据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统计,4月8日—10日三天,该中心共受理业务5438件,其中一、二手房交易办证3078件,日均受理量高达1812件,比正常工作日增加了近5倍。昨日是“4·11新政”首日,但出乎意料的是,市民还是不断地来,全天单单查档业务就发出近700号,导致新印的住房证明表格全部被领光。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连续加班的工作人员快不堪重负。
记者了解到,不少市民存在“恐慌”心理,担心政策还会有变。对此,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只是在细节方面与国家保持一致,以方便执行。该政策对北上广深和全国其他地区区别对待,本身就体现了因地制宜、宽严相济的原则。因此,市民不必恐慌递件、报税。
七县(市)一并执行新政
“4·11新政”有没有覆盖七县(市)?答案是肯定的。“自2016年2月22日起,我省各地均参照国家出台的财税[2016]23号文全部规定执行。”昨日,福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其提及的财税[2016]23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家庭首套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享受的契税优惠。营业税方面,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文件中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就是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