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细则11日起调整
福州新闻网4月8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綦芬)市房屋登记中心3月31日曾公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本报4月1日A4版曾报道)。不过记者昨天从该中心获悉,执行细则出现大幅度调整,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改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
套数认定主体改为家庭
根据近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8号)和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税新政与“闽七条”衔接的执行口径》精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从4月11日起(含11日),对当前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进行调整。
调整: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
个人首购房证明11日起停用
调整: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按“闽七条”涉税口径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应提交按闽财税〔2016〕8号文件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不再受理未按闽财税〔2016〕8号所附文本格式开具的查询证明。
解释: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人士表示,也就是说,4月11日起申请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交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契税减免的,仍可提供以购房个人为查询主体的查询证明。市民手中如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应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
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明确所购房屋具体位置,到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或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证明。购房人无法到场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请在4月10日(含10日)前领取并使用。所有已办理的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证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