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8.05.2019  17:32

  福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出台《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岁~24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我市每月将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650元)的60%发放就业见习补贴,每吸纳1名普通见习人员,见习单位最高可获得12个月共11880元的补贴。

  《办法》旨在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同时对于吸纳见习青年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激励,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

  根据《办法》,见习青年就业见习时长为3个月~12个月。见习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见习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青年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在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办法》指出,见习单位应积极主动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岗位,并发布就业见习岗位。有见习意愿的符合条件的青年可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到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单位报名。见习单位和符合条件青年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上岗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前签订《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并在见习开始一个月内向认定见习单位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备,逾期未报备的将不予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650元)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人员结束3个月内,见习单位向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其标准为: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时长不足1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每个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办法》鼓励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在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人员在见习3个月(含)内留用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实际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记者 张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