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

20.03.2017  21:14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委、市政府《对接国家战略建设海上福州工作方案》,3月13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17-2020年)》,促进福州港口生产,推动江阴港区集装箱业务规模化发展。

  《政策》包括“补贴政策”和“优惠政策”两项。其中“补贴政策”由 “集装箱航线发展补贴、集装箱运量增长补贴、整车进出口补贴、大宗散货中转补贴、陆地港建设补贴”5个项目组成。

  集装箱航线补贴方面,鼓励集装箱航线向江阴港区聚集,对拓展航线入驻的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给予补贴。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至台湾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集装箱运量增长补贴方面,鼓励江阴港区加快做大集装箱运量规模,对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按照年度箱量完成情况或增长幅度给予补贴。原则上整个港区箱量年增幅达10%时,补贴1000万元;增幅达10%以上时,再按每多增长1%递增500万元补贴。同时,今年穿梭喂给支线在江阴港区年运箱量增幅达10%及以上时,给予5000万元的专项补贴;后续年度运箱量增幅达10%及以上时,每年补贴递增1000万元。

  整车进出口补贴方面,按年度江阴港区整车进出口量增长情况,对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给予补贴,标准为:整个港区年整车进出口量增长20%~30%(含30%)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增长30%~50%(含50%)的,一次性补贴80万元;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鼓励福州港务集团加大揽货场站建设力度,参与投资建设为福州港提供对接服务的省内(福州市以外)、省外陆地港项目,市财政对福州港务集团投资的每个陆地港给予500万元的补贴支持。

  “优惠政策”方面,加大引航、拖带费用优惠力度,江阴港区不再收取港区间的拖轮调遣费;提升口岸服务能力,实施口岸通关全年365天24小时监管服务;对在江阴港区新开远近洋航线、进出箱量和进出整车有特殊要求且预期贡献较大的重点船公司、重点生产厂家、整车进出口企业和码头企业(含新投产的码头企业),根据企业申请,“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由福州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殊政策扶持。(省福州港口局、省港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