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市区超速撞死人 赔偿百万仍获刑
09.09.2014 18:15
本文来源: 法院
今年6月8日20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重型货车,从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洋沿环城路往溪东村方向行驶,途经龙潭隧道口路段时,超速行驶,碰撞前方正左转弯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所在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1万元,取得谅解。
司机报警了,公司赔钱了,是不是把司机判个缓刑,这事儿就算完了?
据缪法官介绍,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同时其所在公司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所以,此案中,对司机张某某的量刑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案中肇事车辆系一重型自卸货车,较普通机动车有更高的危险性,然司机张某某却在限速50公里每小时的市区道路上以80多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危险并造成危害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法院认为对张某某不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了其一年的实体刑。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09.09.2014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