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内禁用滑板车溜冰鞋 厦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施行
-条例的施行将让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更有保障。
-条例划定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厦门网讯 (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图/陈立新) 昨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共7章、56条,从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一般法规经过3次审议就交付表决了,但《条例》经过了4次审议,对于进入地铁时代的厦门,这是一部很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处长李明哲接受媒体采访,并对法规进行了解读。
综合开发产生的收益应全部用于建设和运营
李明哲说,在规划方面,条例明确了要高标准规划、人性化建设,考虑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空间,设计线路时要充分地征求意见。因为地铁不单单是一种交通运输方式,对于优化整个城市的功能布局有很重要的作用。轨道交通的建设跟一个区域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
李明哲还谈到了立法过程中比较纠结的问题——轨道交通如何综合开发。他说:“从域外的经验来看,轨道交通建设和经营需要大量资金,怎么建立科学有效的融资模式,保障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制度设计。”立法者们把目光投向了香港地铁的运营模式,李明哲说:“港铁实现了盈利,综合开发是很重要的原因,他们由‘地铁+物业’升级到了‘地铁+社区’的模式,提供了60%左右的资金。”借鉴了外域的经验,《条例》中明确了综合开发的定义、边界和流程,并且规定综合开发产生的收益要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乘客进入车站和车厢9类行为不要做
对市民来说,进入地铁站和车厢要遵循哪些行为规范呢?
《条例》第36条列举了9类禁止行为,即:禁止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以及在车站、列车内擅自兜售或者散发物品、广告、宣传品等;禁止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禁止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饮食除外;禁止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禁止在车站、列车内起哄、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乞讨、卖艺等扰乱乘车秩序以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禁止在车站、列车内无故滞留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以及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另外,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
今后,市民也将享受到更优质的运营服务。《条例》第31条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的便民设施进行了规定。包括: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在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配备独立的母婴室;新建车站卫生间,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等等。
安全保护区内施工 需要进行动态监测
《条例》第22条划定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同时规定,5类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作业)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李明哲解释:“轨道交通的速度快、容量大,对安全的要求更高。为此,立法确立了安全保护区制度。比如说,有的施工在地铁上方进行,但施工单位对地下的情况不了解,如果盲目作业很可能会超出荷载能力,因此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必须遵循一定的要求,才能保证地下设施的安全。”
李明哲表示:“法规也对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还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职责,比如定期检查、监测评估。对损坏设施设备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