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24.05.2017  18:25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厦门市民政局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出台了《厦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社会组织分为社会信用良好和不良两类 加以记载认定

  《办法》将社会组织分为社会信用良好和社会信用不良两类,以利于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荣誉认定,以及评估中获得较高等级等信息,将被民政部门记载和认定为良好信息。这些社会组织将被视为社会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也将被民政部门记载和认定为不良信息。这些社会组织将被视为社会信用不良的社会组织。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将受到相关奖励和激励,信用不良的社会组织将受到相关惩戒。

  建立三方面信息 加强规范管理

  《办法》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并予以记载建立。民政部门将根据这三方面信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记载组织名称、组织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日期、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情况、取得专项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等。

  社会组织良好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荣誉认定,以及评估中获得较高的评估等级等信息。主要记载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及有效期等;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评估机构、等级评估日期及有效期等。

  社会组织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分为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主要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信用信息;提示信息主要指社会组织违反组织章程、服务承诺等,尚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服务对象或服务行为等产生风险的信用信息。主要记载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负面信息也予以记录。

  推行“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推进奖优罚劣

  《办法》提出建立和推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社会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纳入“红名单”,社会信用不良的社会组织纳入“黑名单”。以此达到奖优罚劣,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目的。

  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红名单”制度,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获得良好信息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

  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黑名单”制度。具有1条以上(含1条)警示信息或者3条以上(含3条)提示信息的社会组织,纳入社会组织“黑名单”数据库,并向社会发布。

  对社会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予以以下奖励和激励:评估等级3A以上的,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其它激励性措施。

  对社会信用不良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取消其参加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资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惩戒性措施。

  建立失信社会组织联合惩戒制度,必要时民政部门可会同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对失信的社会组织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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