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首部实体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快来为保护海丝史迹建言献策
本报记者 陈林森)根据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6年度立法计划,《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确定为我市首部实体法。作为泉州地方立法的首秀,这部法律的制定一直备受关注。近日,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起草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4月13日24时前,通过访问“中国泉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jqz.gov.cn)互动交流专栏下的民意征集栏目、寄送信函至“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二号楼2207室”(注明“海丝史迹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要保护三类遗址遗物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有49条,包括总则、申报评定、保护与管理、传承运用、执法监督、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章节。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泉州历史上反映由海外通商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引起的各种活动的史迹遗址、遗物,主要有航海与通商史迹、多元文化史迹和城市建设史迹等三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历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贸易的港口、航海设施,外贸商品生产基地、设施;体现东、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体现泉州城市建设,海、陆交通发展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等。
编制保护名录滚动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保护级别,分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海丝史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其他则统称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
泉州市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泉州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实行滚动管理。保护名录应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泉州市政府核准公布。
每县配备5名以上专业人员
保护措施是“泉州海丝史迹”保护的重要内容。为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对“泉州海丝史迹”的保护落到实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史迹保护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史迹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备5人以上专业人员,负责开展辖区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巡查保护监管。
此外,“泉州海丝史迹”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进行保护。史迹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定期通报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等。
史迹应向公众开放
征求意见稿对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传承和史迹空间运用问题进行明确,对史迹展示、研究、管理、宣传等工作进行规范,明确史迹保护责任人的权责,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海丝史迹保护研究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明确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史迹,经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开放。所有人或使用人可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门票。
四级联动 全民参与保护
从遗产保护的实际出发,征求意见稿中确立了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为保护主体,市、县、镇、村联动,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保护职责及全民参与的保护机制。
其中,特别指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破坏史迹最高罚50万元
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核心内容是按其保护范围分级保护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保护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生5类破坏史迹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按照评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经费挪作他用或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五类行为被认定为破坏海丝史迹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一)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
(三)擅自修缮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明显改变原状的;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造成破坏的;
(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陈林森 辑)
【编辑:林玲】